武汉市人事考试网(湖北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改革试点招录公告)
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9]21号)文件精神,现就湖北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数量和招录对象
全省招录名额共1194名。其中,全省基层公安机关1000名;基层法院110名;基层检察院42名;基层司法局(所)42名。具体招录单位、数量、职位(专业)名称、培养学历层次、培养院校等见《湖北省2009年政法院校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职位公告》。
部分县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职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且具有本省户籍的退役士兵;其它职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退役士兵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3年7月15日至1991年7月15日期间出生)。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7月15日至1991年7月15日期间出生)。
具体年龄条件见职位公告。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双眼*视视力均在4.8以上(其中,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特警,限男性,身高不低于1.72米),并具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和心理素质条件。
报考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限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双眼*视视力均在4.8以上。
(二)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3、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4、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各职位的具体学历要求见职位公告。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近五年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5、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除上述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本人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定向单位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于2009年7月18日在湖北人事网站(www.hbrs.gov.cn)和湖北人事考试网(www.hbrsks.gov.cn)发布《湖北省2009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职位公告》。(以下简称《职位公告》),并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招考信息。
报考人员在2009年7月18日后可以通过湖北人事网站和湖北人事考试网查阅《职位公告》。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网址是湖北人事考试网(www.hbrsks.gov.cn)。报考所需的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09年7月25日8:00至2009年8月2日24:0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取消考试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审查报考资格。各定向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报考条件组织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人员,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并退报考人员补充。对通过审查的人员,应留存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时参考。截止8月4日18:00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审核通过。
报名期间,各定向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公布政策咨询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各地各招录部门的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报考全省基层公安机关的人员,须于2009年7月 28日-7月29日(每日8:30-16:30)先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地点: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湖北警官学院北校区警体馆),资格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网上报名。
3、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09年7月26日至8月4日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7月26日8:00至8月2日24: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8月2日24:00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网上确认。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报考人员应于2009年8月7日9:00至 8月12日18:00在湖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1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并按规定(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颁布的鄂价费字[2007]18号文件)网上缴纳有关费用,报名考试费用每门50元 。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家庭的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人员,先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报名,通过资格审查后,进行网上确认和缴费,并于笔试当天结束时现场退费。现场退费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持其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四)准考证发放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09年8月22日9:00至8月28日16:0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可在湖北人事考试网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教育考试大纲可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zf.chsi.com.cn)查询。
笔试时间:
8月29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 论
8月30日 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 (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I(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II(法律硕士)
考试科目、报考类别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考试科目安排表》
笔试地点:全省集中在武汉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计算与查询: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 教育考试总分/100 )×50%
笔试的成绩可于2009年9月中旬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
笔试结束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并进行公布。
(二)面试
各招录部门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应进行职位调剂,调剂职位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统一公布。
调剂的人选,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调剂的具体事宜可以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
面试时间为2009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见湖北人事考试网公告)。
面试前,组织报考资格复审。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学历证明、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可在考察时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学历证明等。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部门应取消其面试资格,并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对参加面试的人员,可按50元/人的标准收取面试费用。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下同),按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的比例折算。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面试结束后进行心理素质测评和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采用公安部研制的《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选拔题本》和相应运行软件。体能测评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四个项目中两项不达标者为不合格。
五、体检、考察、面试复试和公示
笔试、面试结束后,将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按计划录用人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体检工作由定向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司法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体检标准执行。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或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对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查。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复查不合格的,取消考察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面试、体检合格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人选。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六、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七、有关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区在拟定招录计划时,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职位可以限招当地少数民族考生。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央政法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9]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设立考录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九、本公告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省委政法委监督电话:027-87234602
省委组织部政策咨询与监督电话:027-8723138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咨询与监督电话:027-87811265
省教育厅政策咨询电话:027-87328161
省人事考试院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7-87710491
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为满足武汉市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有关规定,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组织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960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各类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年龄一般应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出生)。
经招聘单位同意,博士研究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高技能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具体年龄要求详见《武汉市2023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7.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人员;
3.正在处分期间(影响期)的人员;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现役军人、非应届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6.原工作(聘用)单位不同意报考的人员;
7.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尚在记录期限内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
本次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程序如下:
(一)查询岗位
招聘单位、招聘人数及岗位条件等详见《武汉市2023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有关报考政策等详见《武汉市2023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考指南》,应聘人员可于2023年2月22日至3月2日通过武汉市人事考试院官网查询。
(二)网上报名
1.提交应聘申请。
应聘人员于2月24日9:00至3月2日17:00期间提交应聘申请(含上传照片,此后所用照片要求一致,未上传照片或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将无法通过审核)。
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提交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应聘资格。
超过申请时间,不再接受报名。
报名环节通过人脸识别进行身份认证,需应聘人员本人操作报名。
提交应聘申请方式:
①登录武汉市人事考试院官网www.whptc.org,点击“网上报名”;
②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武汉市人事考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网上报名”。
特别提醒,为确保报名信息准确无误,通过微信公众号提交报名信息后,请在电脑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再次核对。
2.查询初审结果。
应聘人员于2月24日至3月3日期间登录武汉市人事考试院官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2月24日至3月1日,武汉市人事考试院官网将每日公布岗位报名情况。
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可撤销或变更报名信息。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全过程,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存在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网上缴费确认
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应于3月4日9:00至3月6日24:00期间登录武汉市人事考试院官网进行缴费确认,未按期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符合相关规定的考试费用减免对象,可申请免除考务费。
具体手续办理时间和要求详见《武汉市2023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考指南》。
根据国家、湖北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要求,符合政策规定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享受加分优惠政策,其中已经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招录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
相关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市人社局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进行汇总公示。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3月6日前提出申请。
具体政策、申请方法和相关要求详见《武汉市2023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考指南》。
(四)打印准考证
缴费确认成功后,应聘人员应于3月28日12:00至4月2日8:30,登录武汉市人事考试院官网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A4纸张黑白打印即可)。
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及内容
笔试科目分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笔试内容分为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中小学教师类(D类)和医疗卫生类(E类)五类,各岗位具体笔试类别以《武汉市2023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为准,笔试测试范围详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
除《岗位表》中已标明的免笔试岗位,报考其他所有岗位的考生均须参加统一笔试中相应类别的两科考试。
(二)笔试时间
4月2日上午
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三)成绩查询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满分均为150分,按5:5比例折算为百分制后,计入笔试成绩。
笔试阅卷结束后,全市统一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考生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登录武汉市人事考试院官网查询,相关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在查询分数界面一并告知。
五、面试
(一)参加面试资格复审。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入围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并列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笔试中缺考任意一个科目的,不再列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应聘人员须携带岗位要求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加面试资格复审。
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在资格复审阶段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材料。
凡不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提交的相关材料信息不全或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由招聘单位取消面试资格,并在同岗位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二)参加面试。
面试前市、区人社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在官网发布面试公告,面试相关事宜以面试公告为准。
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进行递补。
面试满分为100分,对参加面试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可正常进行面试,考生达到面试公告中规定的综合成绩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六、体检和考察
(一)综合成绩计算。
考试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
免笔试岗位考生的面试成绩计为综合成绩。
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照应聘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
(二)体检。
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开招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或行业从业体检标准执行,由体检组织单位提前向考生告知。
体检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若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查一次,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因特殊情况无法做出明确体检结论的,经市人社局同意,由体检实施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体检对象重新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以重新体检的结果为准。
考生须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可按医嘱暂缓可能对胎儿健康有影响的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做有关体检项目,体检合格后再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也可由考生签订承诺书,先行办理聘用手续,若体检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具体办理程序以招聘单位意见为准。
(三)考察。
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前,考生提交个人自传(1500字左右),考察组结合个人自传,通过个别谈话、与考察对象面谈、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等方式,全方位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
对考察不合格或在考察中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不予聘用。
七、公示、聘用管理
拟聘用人员在各主管部门官网或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后因拟聘用人员放弃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要求,向拟聘用人员发放聘用通知,拟聘用人员应于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到岗并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配合办理聘用手续。
未能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劳动(聘用)合同的,取消聘用资格,不予办理聘用认定登记手续。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者,按照岗位设置的要求,聘用在相应岗位;试用期内存在影响聘用的不当表现和行为,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
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八、其他事项
(一)对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过程中任一环节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视违纪违规情况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招聘过程中,特别是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和考察期间,考生须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如有变更,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
报名时,考生应认真阅读公告相关要求,仔细核对报考的岗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照片、资格审查结果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和聘用机会。
(三)笔试准考证是应聘人员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和体检等环节需出示的凭据,请妥善保管或打印多份留存。
(四)笔试、面试重在考察应聘人员平时积累和综合素质,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
(五)报名期间,招聘政策可咨询武汉市人社局;网上报名操作相关问题可咨询武汉市人事考试院;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条件等相关问题,请直接咨询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咨询及监督联系电话请查看《武汉市2023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咨询电话一览表》。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
附件列表:
1.附件1:武汉市2023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XLS
2.附件2:武汉市2023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考指南.DOC
3.附件3:武汉市2023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咨询电话一览表.XLS
4.附件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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